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146號債權人任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婉婷 債務人承煜營造有限公司即瑞進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胡銅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柒萬零陸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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