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8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回德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38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