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61號上訴人 林秋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任傑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861號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3,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