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 賴偉生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楊佳璋 律師 吳宜展 律師被告 賴瑩瑛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
魏光玄 律師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黃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週內,具狀陳報以下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一)日本國法律關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或一般消滅時效之規定(類如我國民法第125條之相關規定)。
(二)日本國法律關於遲延給付併得請求依如何利率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規定(類如我國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之相關規定)。
(三)對於被告103年12月3日民事陳報狀之意見。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週內,具狀陳報以下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系爭日本房屋之2樓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有無出租他人之事實?並請陳報出租何人、租賃期間、租金約定為何,及提出租賃契約為證(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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