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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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60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柯裕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