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 陳金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榮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拍賣標的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因信託變更為陳金城,故請具狀陳報本件之相對人為「陳金城」,並陳報其送達處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