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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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6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陳淇 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扣除前已繳交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