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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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查詢簡答表3張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音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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