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8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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