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申請延長,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1.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2.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3.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
4.聲請人自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細目),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5.聲請人聲請狀第一頁在債務總金額欄位中記載1,182,214元,惟與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所記載之債權銀行及現存實際債權金額均未完全相符,請釋明何者為正確。
6.聲請人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協商前後有無增減?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⑴聲請人自96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薪資非
由轉帳收受,請另提出每月薪資單或薪資袋(需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可證明每月實際所得之證明文件。
⑵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房屋租金8,00
0元」、「教育費5,500元」、「扶養費12,000元」、「贍養費15,000元」,應說明具體細項及金額,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學雜費收據及實際支付之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切結書等)。
⑶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包含存摺封面及最近一次補摺日期)。
7.釋明聲請人之前配偶自96年1月迄今之工作及薪資收入狀況(如:何時離職?離職前薪資收入為何?是否已再度就業?自何時開始任職?目前薪資若干?),並檢附其95至96年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目前已就業,請一併釋明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並檢附其薪轉存摺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8.聲請人之父母94至96年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聲請人除妹妹 陳美靜 外,有無其他兄弟姊妹?請陳報聲請人之所有兄弟姊妹,及其等分擔父母之扶養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9.釋明以聲請人經濟能力何以負擔每月高達55,000元之必要支出及繳納協商金額,如有其他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請一併釋明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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