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4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麗美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補正相對人即債務人臺北縣淡水鎮公所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4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麗美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補正相對人即債務人臺北縣淡水鎮公所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