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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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陳輝
陳 王好味 陳嘉妤 張佩瑜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被告 周俊仁
林睦鈞 張仁斌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殺人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