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1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木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1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木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木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於民國98年7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木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0月、11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863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影本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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