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7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莊瓊玲 複代理人 鄭明秋 被告 郭麗霞
蘇德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郭麗霞未合法送達,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