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26號原告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泉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被告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易惠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被告出具復由原告簽認之訂購單第G條之規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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