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况衛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就訴之聲明第1項關於台北市○○○路○號4樓之5房屋修繕費用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伍佰元,訴之聲明第2項損害金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捌仟捌佰零貳元,另訴之聲明第1項關於台北市○○○路○號5樓之5房屋之修繕費用,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置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99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前開修繕費用,原告於99年12月14日具狀表示無法補正,其訴訟標的價額顯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貳佰伍拾叁萬壹仟叁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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