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36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3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其他請求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一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須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此觀該條文義,及同法第三十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定第一八一七號裁定聲明異議或補行起訴,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應為聲請再審,核其訴狀內容,並未陳明原裁定有上述何款之再審情形,且依其陳述各節,亦與得為再審之原因無一相符。是本件再審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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