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3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七三號
聲請人偉萌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八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二○四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判決或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進口人據以完稅之價格均是海關自行核定之價格,法理上絕無所謂逃漏稅可言,原處分違反行政法上「不得為更不利之處分」之原則,原裁定未予論列,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適用法令錯誤之違法云云。惟查上開事由,仍與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所主張者無何差異,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