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3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退休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六五號
原告甲○○被告臺南市政府右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台(八七)訴字第八七○○三一三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方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行政爭訟僅能對於未確定之行政處分為之,若處分業經確定,自不許當事人復對之提起訴願(參照本院四十七年判字第十五號判例)。本件原告因退休事件,不服被告之處分,提起訴願,經查其補正之訴願書所載原處分為台南市政府(八四)南市秘法字第一○○七八○號函。該函主旨為「本市市民甲○○,因申請補發薪資額及退休金事件,不服本府人事室之處分,提起訴願案,非本府管轄,茲檢送原訴願書,移請貴會(台灣省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敬請查照」,有該函文附訴願卷可稽,足證該移送函並非針對原告所為行政處分致損害原告之權利,原告本不得對之提起訴願。且查該函因原告之訴願書未載有原處分之文號,訴願決定機關乃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六訴會(一六)字第三七一五七號函請原告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原告據以補提之公函,有郵政掛號收件回執及各該函件影本與訴願書附訴願卷可查,原告補送之訴願書除於首行記載上開移送函文號外,並未指明其所不服之公函文號,訴願決定以其未符訴願決定程式,遂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於法尚無不合。次查:原告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送教育部之訴願書所記載不服之文號為本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一三號判決,經查該判決為原告請求退休金事件,不服被告否准補發退休金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一三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確定,有該判決附再訴願卷可稽,核其請求內容,與本件原告之請求相同,益證原告係就該案原處分確定逾十年後重為請求,依首揭規定,於法亦有未合,一再訴願決定遞從程序予以駁回,俱屬妥適,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