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原告 顏世宏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告 陳建良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矯恆毅 律師 黃青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秦富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