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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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瑞
洪志堅陳麗華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月15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奕超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