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24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婚字第1244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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