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8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品心
(現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9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品心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莉婕 頂級奶霜泡沫染髮劑0金莎棕色壹個及Mdm
md.霧面啞光粉底液-保濕緊緻壹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末「Mdmmd晤面亞光粉底液」補充更正為「Mdmmd.霧面啞光粉底液」。
㈡、證據部分再增加2項「商品價目標籤2張」、「被告結帳紀錄」(見偵卷第19頁、第21頁)。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付出勞力賺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佳,竟再為本案犯行,實應嚴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價值不高,審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未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本件先後2次竊盜犯行之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行為態樣、手段均相近,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等情狀,定其應執行拘役2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莉婕頂級奶霜泡沫染髮劑0金莎棕色1個及Mdmmd.霧面啞光粉底液-保濕緊緻1瓶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 洪三峯 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996號被告陳品心女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品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先於民國111年9月18日14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和中正店內,徒手竊取放置於貨架上之莉婕頂級奶霜泡沫染髮劑0金莎棕色1個(價值新台幣【下同】360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另於同日21時2分許,在上址店內,徒手竊取放置於貨架上之Mdmmd晤面亞光粉底液-保濕緊緻1瓶(價值790元),得手後旋即逃逸。嗣該店店員清點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發現上揭財物遭竊,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品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拿取上開商品之事實,惟辯稱因服藥而無印象云云。2告訴代理人 簡信慧 於警詢中之供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上址店內及店門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竊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被告竊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檢察官洪三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