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西嶽電機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瑞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5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11日上午9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元,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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