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