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長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72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叄零叄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22號被告楊長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尚有查扣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303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楊長珍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72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警方扣得之透明結晶1包,經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餘淨重
0.2303公克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60700378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證,確係違禁物。
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