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丁○○○有限公司設台中縣豐原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李劉秀蘭 訴訟代理人 江東 原律師複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被告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光輝 被告戊○○
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乙○○○企業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鄭燕璘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