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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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九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肆仟玖佰叁拾元,折合銀元叁拾
萬零捌仟叁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零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貳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