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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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82號原告 何榮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永聖 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