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31號原告 傅嘉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妍紓 等4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