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昆 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101年度訴字第131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65,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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