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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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50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離婚事件,未據原告繳納上述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