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具保釋放在案,茲該受刑人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經聲請人提出有送達證書2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1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紙等資料附卷可稽;且經查詢被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押資料結果,受刑人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資料,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到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參。綜合上情,足認受刑人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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