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月嬌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月嬌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楊月嬌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15行關於「基於」、「查獲」之記載後方,應分別補充「普通賭博」、「楊月嬌」,第10、11、14行關於「;簽中「台組」,每注則可得9至30倍等不同倍數之彩金」、「經楊月嬌」之記載,應予刪除,及第15行關於「10紙」之記載,應更正為「11張」;另證據欄第3行關於「10紙」之記載,應更正為「11張」,及補充「本院搜索票1份」、「蒐證照片4張」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本案被告自民國103年12月底之某日起至104年2月10日16時30分許為警方查獲時止,提供上開住處充為賭客及不特定多數人前來聚賭之場所,並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足徵被告自始即基於反覆實施進行普通賭博、供給賭場及聚眾賭博之單一決意,在緊密之時間及空間內反覆、持續從事同一犯罪行為,依社會通念,應各僅成立實質上一罪。
㈢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為上開普通賭博、圖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等犯
行,乃係本於一賭博犯意而為之數個舉動,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檢察官雖未就被告所為之普通賭博犯行起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被告所為之圖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等犯行間,具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經營賭博
場所、聚眾賭博及與其他賭客對賭之行為已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惟其事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且其經營時間非長,所生危害應非至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六合彩簽單11張,均係供被告日後
比對是否簽中憑以授發彩金之用,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26
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否,予以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現金新臺幣2,920元,為被告所有因上開犯行所得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陳明確,茲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監視器主機(含遙控器)1臺、SONYERICSSON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1支、中華電信SIM卡1張,則為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同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陳明確,茲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簡易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邱鴻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六合彩簽單│11張│├──┼─────────────┼─────────┤│2│現金│新臺幣2,920元│├──┼─────────────┼─────────┤│3│監視器主機(含遙控器)│1臺│├──┼─────────────┼─────────┤│4│SONYERICSSON手機(號碼:│1支│││0000000000號)││├──┼─────────────┼─────────┤│5│中華電信SIM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