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3號
調解筆錄原告 陳思豪 被告 何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3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47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陳思豪被告何興華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陳思豪被告何興華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7日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475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陳思豪被告何興華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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