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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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士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溪禮陳謀宏 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溪禮、陳謀宏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560號裁定准予在案。嗣相對人並聲請本院103年度 司執全 285號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85號卷查: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560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嗣經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257號裁定原裁定廢棄;相對人陳溪禮、 陳宏謀 之聲請駁回。相對人陳溪禮、陳宏謀雖提起抗告,業經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435號裁定抗告駁回在案。是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560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相對人陳溪禮、陳宏謀之聲請已經駁回。聲請人已無命相對人陳溪禮、陳宏謀限期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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