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01號
110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清森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0年度侵訴字第1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市○○路○段○○○號,且於停止羈押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對被害人BK000-A109096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二、遠離被害人BK000-A109096之住居所100公尺以上。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之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保停止羈押。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之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已經辯論終結、即將宣判,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被告年紀75歲,健康狀況極差,有固定之住居所,兒子、親人都在臺灣,並無逃亡之虞、也無逃亡能力,如果交保,絕對不會行經被害人甲女門口路段、更絕對不會有任何接觸、打擾行為,請求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三、因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16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而依被
告於警詢及聲押時部分之自白(未經同意進入被害人甲女之住宅)、被害人甲女之指訴、被害人丈夫乙男證稱聽到甲女求救及目睹甲女遭被告從背後熊抱、證人丙男證稱目睹甲女驚恐神情及被告遭乙男壓制等語,扣案之水果刀、塑膠繩等物,以及甲女之診斷證明書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第3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疑重大。再依乙男證稱被告於案發後要逃出去等語,是有逃亡之虞;被告自己之陳述中也有提及知悉被害人夫妻作息時間,亦有反覆實施之虞,自有羈押之原因。又審酌被告否認全部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本案尚未進行審理程序,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有羈押之必要,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
2款之規定,自民國110年3月30日起予以羈押3月;嗣因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先後經本院裁定自110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自110年8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10年10月29日止)在案,業經核閱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0號刑事卷宗無訛(見本院卷一第17至27頁、卷二第17至19、343至345頁)。㈡茲因聲請人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節、
案件進行程度,以及被告經過相當期間羈押等情,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及比例原則,認為被告前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被告若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具保金額,並限制住居於其住處即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且命被告於羈押期間:不得對被害人甲女即BK000-A109096(真實姓名詳卷)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遠離被害人甲女之住居所100公尺以上,應足以對被告形成相當之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將來可能之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是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停止羈押後,被告如有違背本院上開所定應遵守之事項,得命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第8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盈呈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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