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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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得成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367號、第368號、第369號、第370號、第37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561號、第6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得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得成均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目的,常利用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之用,俾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仍基於幫助洗錢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出一空,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土城分局、中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請求併案審理。
二、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劉得成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11人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據欄所載證據,以及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提供金融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雖非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已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依上說明,被告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之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數名被害人受害,且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另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9年4月6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觀諸其前案類型之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均與本案罪行之關聯性薄弱,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書,認並無累犯加重其刑之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 彥文孝 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再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於偵查中已就本件犯罪自白犯行,爰依前開規定遞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作為詐欺犯罪匯款之用,復幫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除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所具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各所受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雖經本院諭知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度,然該罪名因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即有不符,故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宣告之主刑既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依同條第2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是本院自得逕為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五、至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請求併案審理。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編號對象遭詐欺時間遭詐欺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相關證據相關卷號1 林耕宇 (有提告)110年5月7日15時許遭網友以投資網站「永富金融科技」詐欺,致林耕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5日1時55分許3萬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年度偵字第31478號2 劉彥樺 (有提告)110年4月5日遭網友以投資網站「 亨德森 數位科技」詐欺,致劉彥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7日18時36分(聲請書原載37分)許及38分許5萬及3萬元1.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2.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年度偵字第33398號3 曾子軒 (有提告)110年3月間遭網友以投資網站「安本數位科技」詐欺,致曾子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0年5月8日19時18分許許2.110年5月9日19時56分許3.110年5月9日21時24分許1.10萬元2.15萬元3.30萬元1.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與交易明細擷圖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4 雷子毅 (有提告)110年4月間遭網友以投資網站「FES-MARKET」詐欺,致雷子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0日14時13分(聲請書原載10分)許15萬元1.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2.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5 翁逸峰 (有提告)110年4月7日17時47分許遭網友以投資網站「FES-MARKET」詐欺,致翁逸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3日13時38分許36萬元1.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2.告訴人與詐諞者間之對話紀錄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6 賴星潔 (有提告)110年4月28日13時27分許遭網友以投資網站「FES-MARKET」詐欺,致賴星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7日15時6分許35萬元1.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2.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年度偵字第33441號7宋翃伿(有提告)110年4月2日15時許遭網友以投資網站「FES-MARKET」詐欺,致宋翃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0日15時16分許5萬元1.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8 陳柏宇 (有提告)110年4月10日遭網友以投資網站「安本數位科技」詐欺,致陳柏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11日12時42分(聲請書原載54分)許40萬元1.匯款人收執聯2.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年度偵字第35881號9 李書丞 (有提告)110年4月3日遭網友以投資網站「安本數位科技」詐欺,致李書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0年5月8日19時37分許至19時53分許共6筆2.110年5月9日20時33分許至34分許(聲請書溢載3.110年5月10日12時44分許,應予刪除)1.共18萬元2.共1萬9,225元(聲請書溢載3.5萬元,應予刪除)1.網路匯款明細擷圖2.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年度偵字第42584號10 莊鈞翔 (未提告)110年4月間遭網友以投資網站「亨德森數位科技」詐欺,致莊鈞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0年5月10日14時10分、12分許2.110年5月13日22時11分(併辦意旨書原載14日1時42分)許1.15萬元、10萬元2.10萬元1.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資料2.被害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5561號11 王恩謙 (有提告)110年5月初遭網友以投資網站「FES-MARKET」(併辦意旨書原僅載「FES」)詐欺,致王恩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0年5月7日16時53分、54分及56分許2.110年5月11日11時43分、46分、52分許3.110年5月12日15時9分許1.5萬元、5萬元及1萬元2.5萬元、5萬元、5萬元3.5萬元、4萬元1.網路轉帳明細擷圖2.告訴人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6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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