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109號債權人 黃年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升陽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李東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