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51號聲請人 蘇鳳娟 即全鈜食品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6年度除字第3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馥御食品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5月31日│95,020元│FC0000000││││司劉偉任│限公司和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