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被 告 許進安
被 告 許貴豪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158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0月26日下午3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許貴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許宗明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許進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許貴豪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宗明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許進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