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5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被   告  許富舜
被   告  李淑俐
被   告  許智閔
被   告  許魁峯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15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0月26日下午3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許智閔、許魁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許進發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許富舜、李淑俐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零參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許智閔、許魁峯於繼承被繼承人許
進發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許富舜、李淑俐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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