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72號上訴人即原告侯榮視同上訴人即原告 侯文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駱文敬 、 駱文敏 間因本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二號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先位、備位及次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均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萬零捌佰捌拾參元,其訴訟利益同一,無併計價額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萬零捌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