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中銘選任辯護人洪戩穀律師
劉衡慶律師 蔡雨辰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0
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涂光慧
法官劉庭維法官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