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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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11號聲請人 袁宜靖 即采霓圖文輸出社訴訟代理人 呂東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端強實業股│彰化商業│││││001│份有限公司│銀行民生│108年5月5日│27,932元│FR0000000│││ 范滋庭 │分行││││├──┼─────┼────┼──────┼─────┼─────┤││端強實業股│彰化商業│││││002│份有限公司│銀行民生│108年5月5日│24,712元│FR0000000│││范滋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