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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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虎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吳廷彥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曾文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
財產,在新台幣叁佰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如以新台幣叁佰萬元為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
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其對債務人之請求,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
司促字第3217號支付命令裁定1紙、本票影本6紙、現金保
管條影本1紙為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
之原因,本院認為債權人之釋明尚有不足,惟債權人既陳明
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故定相當
之擔保,命其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