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小字第51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政揚
被   告  周倚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前擔任原告消金業務人員所涉業務產生之債
權債務關係起訴請求,兩造曾於所簽立之「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專業人員聘僱契約書」第十四條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可參,依據前述說明,本件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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