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9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偉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杉松 、南安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4,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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