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9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偉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杉松 、南安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4,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