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5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5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李文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774元,及其中80,951元部分
,自民國95年8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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