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43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被   告  周罔市   ○○○市○○區○○路○○巷○○號6樓
       周學銘
       周學勇
       黃英華
       黃麗香
       黃英鳳
       黃英滿
       黃長隆
       黃玉燦
兼 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周學源
       周月春
       黃福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另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陳報被繼承
周祖繼 之遺產清冊及遺產之交易價額並補繳納裁判費,業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又本件原告雖代位請求
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提出內政
部實價登錄查詢結果(下稱系爭查詢結果)釋明系爭不動產
之訴訟標的價額,然系爭不動產乃坐落在臺北市○○區○○
路○段00○00號3樓,而系爭查詢結果所查詢之不動產實價
登錄交易價額乃係坐落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
○00號,則系爭查詢結果並非系爭不動產周邊之交易價額,
致本院亦無從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易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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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之建號及門牌│建物面積│權利範圍│
├──────────────┼────┼────┤
│建號:臺北市○○區○○段一小│47.96平│公同共有│
│段00000-000建號│方公尺│1分之1│
│門牌:臺北市○○區○○路四段│││
│60之21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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